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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20执恢627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某,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1日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于2025年08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24,08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5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某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贾某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沪0120执恢6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周宵祥
  审  判  员 方杨敏
  书  记  员 高佳雯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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