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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20民初1497号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陆申甲
  书  记  员 计晓磊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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