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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