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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5)沪0120民初1497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10,86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银行存款计1,910,86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申甲
  书  记  员 计晓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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