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某,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江苏省灌南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诉被申请人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某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94,687.6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某某公司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某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94,687.6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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