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某某试验区1。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某公司3,住所地某某试验区2(东疆保税港区)贺兰。
法定代表人:许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某某公司4,住所地天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上诉人某某公司1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2及原审被告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60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