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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5)沪02行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区长。
上诉人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行初2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24年6月30日,唐某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陶桥九组1046号村民唐某、女儿李某,2004年办理户口“农转非”时贵单位已经获取的《通知单》复印件,来源于《关于住宅建设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有关规定的通知(94)沪公(治)150号》中“四、某某局负责审批的‘农转非’手续是:第一条中的审批材料”。浦东公安分局经检索,查询到李某《2004年度农转非通知单》,遂认定唐某申请的材料属于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编号为SQ0XXXXXXXXXXXX40701315《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答复唐某:“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将李某《2004年度农转非通知单》(第二联)〔编号:0117999〕(以下简称《通知单》)提供给您,请查收”。唐某收到后不服,于2024年9月2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浦东新区政府收到唐某申请后予以受理。同年9月30日,浦东新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浦东公安分局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同年10月29日,浦东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沪浦府复字(2024)第345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浦东公安分局所作被诉告知,浦东新区政府同时指出,浦东公安分局将被诉告知中所涉及的《通知单》编号写为“0117999”,实际应为“0117393”,该笔误属文书制作瑕疵。唐某收悉后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告知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浦东公安分局重新予以答复。
原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浦东公安分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唐某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浦东公安分局收到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户籍档案查询,查询到其申请的信息,遂认定该政府信息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将信息提供给唐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浦东新区政府收到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通知浦东公安分局进行答复,并在收到答复意见后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浦东公安分局在被诉告知中将《通知单》编号“0117393”错写为“0117999”,系笔误瑕疵,该问题浦东新区政府已在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中予以指正,浦东公安分局应对该工作瑕疵引起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综上,浦东公安分局所作被诉告知及浦东新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唐某要求撤销被诉告知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作为执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被诉告知属国家公文,但其在行政复议中未对错误之处予以更正,属行政不作为行为。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公安分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权。浦东公安分局收到上诉人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程序合法。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李某2004年办理户口“农转非”时浦东公安分局已经获取的《农转非通知单》(复印件),浦东公安分局根据上诉人的内容描述,经检索户籍档案,查询到上诉人申请获取的信息,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并将李某《2004年度农转非通知单》复印件提供给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浦东公安分局在被诉告知中将《通知单》的编号“0117393”错写为“0117999”,显属笔误,不影响提供给上诉人的信息的正确性,复议机关浦东新区政府对被诉告知中的笔误已在行政复议决定中予以指出,上诉人认为浦东公安分局未在复议过程中未对笔误予以更正,属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立案受理,经审查后,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田  华
  审  判  员 包建俊
  书  记  员 吴嘉懿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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