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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5)沪02行终145号

本院对上诉人邹坤诉被上诉人某某局交通管理支队、某某政府吊销许可证件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作出的(2025)沪02行终145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第8页第9行中的“二十九”,现更正为“二十八”。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田  华
  审  判  员 包建俊
  书  记  员 吴嘉懿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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