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赖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柳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赖某与被申请人柳某国内仲裁裁决一案,〔2021〕沪贸仲裁字第05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要求被执行人柳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份额转让款、投资回报等人民币26,607,207.8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7.21元,在(2021)沪02执1510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某某机构1、某某机构2、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沪02执恢85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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