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沪02执恢87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赖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潘某、赖某仲裁裁决一案,某某委员会作出(2020)杭仲(萧)裁字第14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2021)沪02执1640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
在恢复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某某机构1、某某机构2、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前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有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沪02执恢8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永坚
  审  判  员 郁  亮
  审  判  员 黄文蔚
  书  记  员 黄永明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1050684034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