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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 六次会议第061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落实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建设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是顺应信息化时代变革、主动参与城市数字化转型、更好服务群众诉讼的重要举措。在代表建议中,您对上海法院电子送达、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质证等方面工作提出四点建议。收到您的建议后,我院非常重视,即与您电话沟通,进一步听取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关于电子送达工作
根据2021年3月我院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已向其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今后人民法院向其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将视为送达,法院不再进行公告。《实施意见》发布后,我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沟通落实,完成了法院办案系统与市市场监管局企业信息(送达地址、邮箱、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的对接,实现了法院通过邮箱、短信等方式对涉诉企业进行电子送达。
为落实好《实施意见》并增强实施效果,经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进一步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需填写“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承诺申请人已认真阅读《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告知书》,清楚本市关于企业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要求,也清楚不及时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和不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送达地址更新的法律后果。同时我院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也明确了“受送达人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该企业官网中最新填报的电子地址”为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加强数据共享。同时我们认为法律后果的明确,将有利于提升企业对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重视程度,有利于督促企业填报正确的公司负责人信息、联系电话以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最终将进一步提升法院的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二、关于网上立案工作
近年来,上海法院在网上立案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2019年8月全市法院启动全国跨域立案诉讼服务,2020年初该项服务延伸至全市所有基层法院派出法庭。2021年2月全市法院启动跨境立案诉讼服务,目前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均已设立跨域跨境立案专窗。我院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网上诉讼服务的通知》,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当事人熟悉并积极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我院牵头徐汇、宝山等五家法院,拍摄了全流程网上办案系列微课程,其中有两期专门对网上立案、跨域跨境立案及诉讼服务“智慧舱”的操作使用进行全方位讲解,该视频已在浦江天平微信公众号发布。我院还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建设诉讼服务“智慧舱”,为当事人提供立案登记、诉讼辅助书写、案件查询、诉讼费缴纳等多种诉讼服务,目前全市已有9家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有该自助服务设备。
下一步,上海法院在网上立案方面还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推进网上立案建设,不断升级完善平台功能,拓展相关辅助功能,增强用户体验度,确保当事人通过线上渠道也能享受与线下同样标准、同样品质的立案服务。二是继续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等单位,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平台,利用各类普法活动,积极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广泛深入宣传、推广网上立案诉讼服务,引导当事人转变传统立案观念,逐步培养优先选择网上诉讼服务的理念和习惯。三是继续完善诉讼服务“智慧舱”功能,与街道、学校、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合作,在社区、园区、校区进行推广,满足人民群众诉讼需求。
三、关于在线庭审工作
2021年3月我院制定《关于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同年8月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正式施行,以上文件对在线庭审适用案件范围、适用程序以及庭审纪律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规定除刑事普通程序外的其他各类案件基本上均可适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七类不得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规定在线庭审采用专用视频客户端进行审理,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全程留痕,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总体上与线下庭审程序保持一致。在庭审纪律方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在线庭审场所环境及设置的具体要求。在线庭审时,法官庭审设备端可显示各参与庭审人员网络监测情况,对出现视频静止等情况可及时判断是否系当事人违反规定所致,确保庭审活动庄重严肃。
此外,在确保“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两个常态化”的基础上,上海法院打破时空限制,进一步探索在线异步诉讼模式,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提供更为便捷的诉讼参与方式,成为同步在线远程庭审的有益补充。2022年3月我院印发《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在线异步庭审适用范围与具体规则等,为规范在线异步庭审提供上海样本。
下一步,我院将认真梳理当前在线庭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一步细化规则、完善配套,强化基础设施与技术保障,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四、关于电子质证工作
全流程网上办案背景下,证据的载体、提交、质证、认证等均采用在线、电子化方式进行,不仅改变了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模式,还对举证、质证、认证的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电子化证据审核方面,认证标准与传统诉讼无异,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原件提供的必要性方面,若存在“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等情形,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在“视同原件”的认定方面,若“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等情形,则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的形式要求。
下一步,上海法院在电子证据质证方面还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规范意识,切实遵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则要求;二是细化配套细则,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等情形结合上海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形成电子质证规则并纳入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配套规则中,增强操作性;三是加强案件评查,将电子证据举证、质证、认定等问题纳入案件评查范围,督促提高电子证据适用的规范性。
感谢您对上海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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