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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 擅自复制销售医疗设备软件 法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23-04-24]

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情回放】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系超声设备Voyager平台软件、血管造影机Azurion R1软件、CT扫描仪Brilliance软件、IntelliSpace Portal星云工作站软件、算码器软件、维修手册等作品的著作权人。通用电气精准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医疗公司”)系医学图像处理软件AW工作站(型号AW VolumeShare 7)、核磁共振设备Image and Raw Data Viewer维修工具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人。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医疗公司”)系医学图像处理软件飞云工作站(型号syngo.via)作品的著作权人。飞利浦公司、通用医疗公司为保护上述作品分别设置IST安全认证系统、密钥(加密狗、SSA等)、算码器等技术保护措施。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上述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提供CAT软件、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擅自复制星云工作站、AW工作站、飞云工作站等软件,通过闲鱼账户等渠道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给刘某宇(另案处理)等人。

经审计,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生通过其个人支付宝等共收取加密狗、盗版软件的销售金额人民币91万余元。

2020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生指使被告人刘某开设闲鱼账户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期间,刘某生负责制作加密狗、复制盗版软件、上架商品、寄快递等,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

经审计,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通过刘某个人支付宝收取加密狗、盗版软件销售金额14万余元。经鉴定,刘某生、刘某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上述著作权人为其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销售的盗版软件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实质相同。

2022年7月27日,侦查机关将刘某生、刘某抓获,并现场扣押用于制作加密狗的读卡器、芯片卡等物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刘某认罪认罚,于庭前预缴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行为,纳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不仅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衔接,同时还扩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体系性保护。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生作为从事医疗设备维修业务的人员,拥有专业的医疗设备维修技能,其通过互联网交流论坛发现市场非官方授权的维修人员,有使用权利人设置安全系统保护的维修工具软件的需求,遂萌生通过自行制作避开诸如IST安全系统的加密狗、销售星云工作站盗版软件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想法,其行为不仅损害了飞利浦公司、通用医疗公司以及西门子医疗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而且案涉软件数量、上下游的涉案人数众多,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设备维修行业的正常秩序,甚至还有可能因使用盗版密钥、软件导致医疗设备的运行及后台数据发生异常。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起到了示范作用。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高卫萍 王思嘉 陈腾云 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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