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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申请书、证据副本——董威
[2024-03-07]

(2024)沪0115执异189号

董威:
    
本院在执行(2023)沪0115执33635号申请执行人徐天勋与被执行人上海威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天勋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你为(2023)沪0115执3363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及证据副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若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如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下午14: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第十四调解室听证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参与听证,逾期将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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