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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上海承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壬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华峰,陈琳,周华雁,孙雅静
[2024-07-02]

(2024)沪0115执异397号

上海承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壬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华峰(352230********0010)、陈琳(440203********1829)、周华雁(352230********0019)、孙雅静(310107********2547):
    本院在执行(2014)浦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合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上海承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宏柏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已受让该案的债权为由,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2024)沪0115执异39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15执异3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变更湖北宏柏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4)浦执字第5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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