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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密室逃脱”意外受伤 法院:经营者未审慎核查 未尽足够安全保障义务 承担主要责任
[2023-05-29]

初中生结伴同玩“密室逃脱”,游戏过程中一同学被推倒,眼镜划破导致面部受伤,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回放】

赵同学与几位同学结伴前往某密室逃脱店游玩,游玩前,在工作人员提供的入场承诺书上,所有参与者进行了签名。承诺书内容包含游戏存在恐怖惊悚元素,参与者确认自身不具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孕妇及未成年人等禁止入场的情况。

游玩过程中,密室逃脱店的工作人员扮演角色进行互动时,陈同学因受到惊吓推其身前的赵同学,致赵同学跌倒,因佩戴的眼镜片破裂而导致面部受伤,面部瘢痕长达近10cm。

后赵同学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要求陈同学及其监护人以及该密室逃脱店的经营公司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承诺书为格式文件,设定的入场对象不应包括未成年人。该公司对此未能予以审慎核查,仍允许未成年人参加游戏,未尽足够安全警示义务,入场前也未对佩戴眼镜的赵同学尽到完善的提醒义务,对事发安全隐患未予排除,公司在游乐场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陈同学在游戏中因受惊,推撞赵同学,虽非其故意为之,但客观上对赵同学造成伤害,应对赵同学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赵同学自身对佩戴眼镜参加游戏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疏于自身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其家长亦未对子女尽到合理的安全教育义务,故对其自身损害发生具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法院确定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同学、赵同学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公司赔付赵同学医药费损失等合计14万余元,陈同学的监护人赔付医药费损失等合计2万余元。

一、强化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管理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沉浸式实景游戏作为文娱行业的新兴业态蓬勃发展。然而,未有专门的立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业予以规制。受经济利益驱动,行业乱象凸现,不仅密室逃脱场所安全事故频发,一些充斥着色情、恐怖、暴力等不良因素的游戏主题也危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密室逃脱场所经营者存在以格式文件排除己方责任、疏于对未成年人安全警示和提醒义务等管理瑕疵,应对赵同学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密室逃脱场所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家庭安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是监护人的应有职责。本案中,未成年人自行购买密室逃脱门票且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入该类游玩场所,显示出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职责不到位。监护人应认真教导未成年人谨慎进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游乐场所,适度监督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等,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三、加强行业监管,净化新兴业态市场环境

有关部门应适时加强行业监管,对该类场所进行重点和定期安全检查,推动密室逃脱游戏剧本的审查和备案制度,建立适龄人群分级制度,形成剧本内容“负面清单”,倡导主流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监管带动新兴业态市场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本案判决生效后,针对该密室逃脱场所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规范问题,法院已向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经营者回复称,就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已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并将增加涉恐怖元素密室未成年人禁入标识,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等,全面履行密室逃脱场所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冯婧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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