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0民初1735号
葛芳:
本院受理陈青华诉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葛芳公告送达(2025)沪0110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要点为:被告葛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青华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葛芳负担。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宁国路121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浦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