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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樊玉红
[2025-07-22]

(2024)沪73民初4388号

樊玉红:
    
本院受理温州瓯斯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合肥在巢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皎洁实业有限公司、谭小英、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830642841.1、专利名称为“插电驱蚊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专用工具、模具;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人民币;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年波路88号)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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