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73民初4305号
上高县好实在百货贸易行:
本院受理深圳市一程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停止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2022423477.4);2.判令被告一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3.判令被告一关闭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网页展示;4.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以上共计:3万元人民币)5.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或被告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年波路88号)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