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moo”是泡泡玛特旗下广受欢迎的一款系列盲盒,经营过程中,“Dimoo”的被授权公司发现网上出现了相似的盗版手办。销售者是否侵害被授权方权利?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情回顾】
“Dimoo world系列”是泡泡玛特旗下的知名美术作品,原告某传播文化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使用及维权权利。2023年5月,公司发现被告李某于网店展示、销售与“Dimoo world系列”作品高度相似的手办玩具,且销售价格显著低于正品市场价格。
于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被告承认其售卖的产品为仿品,但辩称,网店销售的数量较少,原告要求的判赔金额过高,自己无力承担。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的手办玩具与权利作品在人物形象、动作表达、核心视觉元素等方面高度相似,
仅在颜色、光泽等细节方面存在细微差别,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性判断,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其网店展示和销售相关被诉侵权商品,明显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鉴于被告的网店已关闭,被诉侵权行为已实际停止,最终,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类型、知名度、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法官心语】
近年来,二次元文化产业蓬勃兴起,以独特的文化魅力和巨大的商业潜力,催生出热门IP衍生的手办、徽章等各类谷子,形成“谷子经济”这一热门领域,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和投资者。然而,随着市场的快速扩张,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如何维权与监管,成为了市场共识与共治的话题。
一、二次元著作权是产业链价值实现的关键
本案中,“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作为“谷子”创作的基础,其著作权保护直接关系到整个IP产业链的价值实现。
若任由侵权行为泛滥,盗版“谷子”低价冲击市场,不仅会压缩正版产品的利润空间,还会挫伤原创作者与版权方的创新热情,长此以往,优质IP的创作和开发将难以为继,整个二次元经济也会陷入发展困境。因此,严格保护二次元经济中的知识产权,是保障产业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本案被告李某未经授权销售潮玩产品的行为,正是当前“谷子经济”领域中最为突出的侵权类型之一。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认定未经授权生产、销售衍生周边构成侵权,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弥补权利人损失,又震慑了盗版市场。
二、权利人应强化保护意识与维权能力
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是明确权利主体资格。我国虽施行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但《作品登记证书》在侵权诉讼中仍是有力的初步证据。因此,建议权利人尽早完成核心IP的著作权登记,妥善保存创作底稿等原始资料。IP商业化开发涉及权利转让、许可等环节,务必要保证法律文件条款完备,规范权利流转。
本案权利人便是通过主动监测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维护了自身权益。在此,建议广大权利人可建立主动监测与防御机制,借助大数据分析、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常态化监测线上线下市场,及时发现侵权线索。遭遇侵权纠纷,依侵权性质和严重程度,灵活选择向平台投诉、发律师函或诉讼等方式维权。
三、销售者应规范经营行为与风险防范
合法的进货渠道和完整的进货凭证不仅是销售者自身权益的保障,更是应对侵权指控时的重要证据。销售者应坚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严格把控进货渠道,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抵制销售未经授权的商品。
本案的司法实践深刻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二次元经济发展的紧密联系。唯有权利人强化保护意识、积极维权,销售者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各方协同树立法治意识,方能营造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推动二次元经济的良性发展,实现创意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双丰收。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林兰
本案以“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为对象,为二次元市场敲响了著作权保护的警钟。法院围绕作品独创性、权利归属与细节元素比对层层递进,最终认定被诉产品与原作在构图、色彩乃至情节意境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判定侵权成立,形成一条逻辑闭合、证据充分的司法论证链。本案判决一方面向创作者与平台明确传递“红线不可碰、热度不是豁免”的鲜明态度,另一方面,也为日益崛起的“盲盒经济”“谷子文化”等二次元衍生业态提供了可操作、可预期的权利边界。司法机关借此释放出“严保护、快维权”的强烈信号,为二次元产业链注入规则确定性与创新安全感,让潮流文化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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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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