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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罗正媛
[2025-07-23]

(2025)沪0112民初28505号

罗正媛:
    
    本院受理原告许程荣与被告罗正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4,935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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