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千锦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毕玉奇
(2025)沪0116民初11925号
上海千锦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毕玉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冰鑫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依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该起诉状要点为:判令你们支付剩余货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金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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