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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龚秀芳(此人在境外),龚文英(此人在境外)
[2025-07-31]

(2025)沪0101民初4770号

龚文英(此人在境外),龚秀芳(此人在境外):
    本院受理原告龚浩亮诉被告龚巧英,王雄,龚浩明,龚妙,龚浩先,龚秀芳,龚文英,龚涛,第三人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共有纠纷、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本人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01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904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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