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溧阳市恒俊劳务有限公司,卢颖妹
(2025)沪0118民初14603号
溧阳市恒俊劳务有限公司,卢颖妹: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恒俊劳务有限公司,卢颖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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