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苏州鼎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潘军
(2025)沪0118民初15546号
苏州鼎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潘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云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潘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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