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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陆旭平
[2025-08-03]

(2025)沪01民终3407号

陆旭平: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广西惠禾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林供应链(日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西四季丰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张翔、陆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340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97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广西惠禾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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