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4民初20506号
蒋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郭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陶晔独任审理本案。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南翔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逾期应诉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