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执行裁定书——山西丹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中,班利剑
(2025)沪0104执异291号
山西丹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中、班利剑:
本院在执行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云冈区鹏程锦昇运输有限公司(原大同市南郊区鹏程锦昇运输有限公司)、山西丹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忠城、刘中、侯祎、文晓东、班利剑、郭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芯光瑞盈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0)沪0104执321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04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上海芯光瑞盈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2020)沪0104执321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汇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5日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