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5民初59791号
徐卫锦:
本院受理原告余盼盼、张昆诉被告徐卫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上午9时在本院川沙人民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8号)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