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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范胜强,耿兰菊
[2025-08-05]

(2025)沪0114民初7002号

范胜强、耿兰菊: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潮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胜强、耿兰菊、第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天,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司法中心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步在线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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