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4民初14265号
淮安智霖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冉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智霖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培华独任审理,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9:
30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二十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若因故无法线下进行开庭,本案将改为线上庭审,线上庭审进入方式可以与本院进行联系(电话021-69531940、69533070)。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