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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百盟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军,孙岚,孙钢,高飞
[2025-08-12]

(2025)沪74民初3123号

上海百盟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军、孙岚、孙钢、高飞: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众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百盟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信用证垫款债权本金人民币11,950,477.1元及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18%)。2.判令被告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军、孙岚、孙钢、高飞对被告上海百盟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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