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沪74民初3134号
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月29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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