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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周鑫
[2025-08-18]

(2025)沪0112民初27912号

周鑫:
    本院受理原告时伶俐与被告周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请求确认编号为201700065722的《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57号/59号地下1层车位(人防)305室的车位所有权归原告一人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616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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