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5民初42534号
艾伯克(上海)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豹: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岐海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艾伯克(上海)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艾伯克(上海)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偿付律师费3800元;2、判令被告杨豹对被告艾伯克(上海)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9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28号本院张江办公点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