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33595号
徐立能:
本院受理胡鹤年诉徐立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二楼)诉服中心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