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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睿炫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芳霞
[2025-08-20]

(2025)沪0114民初15200号

上海睿炫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芳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早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睿炫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舒妍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何卫华、林俊华、周芳霞、黄志峰,第三人上海杭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培华独任审理,并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下午14:
    00在本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第二十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若因故无法线下进行开庭,本案将改为线上庭审,线上庭审进入方式可以与本院进行联系(电话021-69531940、69533070)。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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