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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凡建华
[2025-08-20]

(2025)沪0114民初19511号

凡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优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凡建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南翔人民法庭(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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