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04民初3698号
陈旻: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公司诉陈旻、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04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陈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7,900元;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陈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徐汇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