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艳,盛维强,上海锦韵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2025)沪0115民初63630号
徐艳,盛维强,上海锦韵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明建平诉徐艳,盛维强,上海锦韵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一徐艳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在(2021)苏1102民初3974号判决书项下享有的对第三人上海锦韵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要求被告二盛伟强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在(2021)苏1102民初3974号判决书项下享有的对第三人上海锦韵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5日在本院张江第六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2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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