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04民初3546号
上海柔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柴家龙与被告上海柔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04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柴家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柴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汇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