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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詹莲娣
[2025-08-26]

(2025)沪0112民初27853号

詹莲娣: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瑞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詹莲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其内容为: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虹桥天地广场”租赁合同》于2023年1月5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26,884.0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储物室租金10,29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3,805.02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推广费5,268.79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0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3,148.92元、电费24,698.62元;8.被告以前述欠付的房屋租金、储物室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水费、电费金额总和304,095.41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5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前述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9.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解约违约金186,546.94元;10.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房屋占用费130,383.40元;1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复原违约金70,470.30元;1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注销工商登记违约金216,500元;1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8,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4日下午15点45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本院将进行缺席审判。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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