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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朱昀
[2025-08-28]

(2025)沪0112民初32386号

朱昀:
    原告胡善军与被告朱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一、判令被告朱昀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二、判令被告朱昀按如下方式偿付原告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最后一笔借款2022年3月17日至2024年8月30日,按照固定年利率10%计算的借期内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8日下午14时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人民法庭(沪松公路460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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