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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2025-08-29]

(2025)沪0115民初77982号

雍成彪: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英与被告雍成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人民币48,5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8,53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2025年11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周浦法庭第三法庭(地址:周浦镇繁荣路38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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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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