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33711号
王敬业: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王敬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二楼)诉服中心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