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沪民终86号
王章青,毕卫海:
本院受理毕国祥,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王章青,毕卫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沪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二、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15,218,644.41元;三、毕国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截至2018年2月9日的借款利息87,347,801.89元;四、毕国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起的借款利息(以215,218,644.41元为基数,按年息1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五、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截至2018年2月9日的违约金19,773,653.46元;六、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起的违约金(以215,218,644.41元为基数,按年息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七、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并经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的16,506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五、六项确定的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26,97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毕国祥对本判决第七项确定的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五、六项确定的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部分,向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毕国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九、毕卫海对本判决第七项确定的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五、六项确定的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部分,向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毕卫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十、王章青对本判决第七项确定的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五、六项确定的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部分,向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章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十一、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四项确定的毕国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毕国祥追偿;十二、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五、六、十一项确定的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三、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五、六、十一项确定的南京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四、驳回上海通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