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裁判文书——新蔡县建筑公司,上海萱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红明,上海左尚实业有限公司,吉中山,林汉清,浙江汉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展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5)沪0118民初6159号
新蔡县建筑公司,上海萱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红明,上海左尚实业有限公司,吉中山,林汉清,浙江汉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展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北京中科软件有限公司诉新蔡县建筑公司,湖南建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萱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鼎元,黄红明,上海左尚实业有限公司,吉中山,林汉清,浙江汉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展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18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