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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杨科界
[2025-09-01]

(2025)沪0105民初12869号

杨科界:
    本院受理原告张雅琦诉被告杨科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科界归还原告张雅琦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科界向原告张雅琦支付诉请一借款自2023年10月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2%为标准;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科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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