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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上海央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胡凤军,金海勇,史长勇
[2025-09-05]

(2025)沪0120执异356号

上海央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胡凤军,金海勇,史长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海燕与被执行人上海央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经作出(2025)沪0120执异356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史长勇为(2020)沪0120执644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奉劳人仲(2020)办字第856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央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施海燕的支付义务,由第三人史长勇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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