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20执异253号
上海渠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章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沐梓与被执行人上海渠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经作出(2025)沪0120执异253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章彦为(2024)沪 0120 执 6013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京朝人仲字(2023)第 12697 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渠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白沐梓的支付义务,由第三人章彦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奉贤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