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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胡婷、无锡兰之星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少波、上海住信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上
[2025-09-05]

(2025)沪0114执异101号

胡婷、无锡兰之星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少波、上海住信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上海维与森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住信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上海维与森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兰之星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胡婷、王少波、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杭公证债文书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2025)沪0114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要点为:
    一、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二、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2024)沪新虹桥证执行字第6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尚未执行的债权范围内承受权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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