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06民初2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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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海笑品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水木优品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水木优品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总部)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5日